东电云网讯 东电云获悉,9月20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 《甘肃省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电网并网的甘肃范围内单机100MW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工业供热发电机组按照用户的用热需求情况确定其供热期和非供热期;采暖供热发电机组的供热期分为供热初期、供热中期、供热末期三个时期(甘肃省供热初期为11月上半月,供热末期为3月下半月,供热中期指供热初期和供热末期以外的供热时段),其余时段为非供热期;直接空冷式、间接空冷式热电联产机组还应考虑夏季时段进行核定。详情如下:
甘肃能源监管办关于征求 《甘肃省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电力市场主体:
为提高热电联产机运行水平,提升电网电力保供和民生供热保障能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有关规定,甘肃能源监管办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甘肃省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0月2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甘肃能源监管办。
联系人:崔 剑
电话:0931-2954863
传真:0931-2954861
邮箱:scgsb@nea.gov.cn
附件:1.《甘肃省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2022920171549.doc)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2年9月20日
甘肃省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甘肃电网科学调峰、有序调度,保证民生供热,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热电联产指既生产电能、又利用发电后的蒸汽对用户供热的生产方式。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指热电联产机组在满足设备设计能力、运行安全及工业供热、采暖供热、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最大技术出力以及不投入锅炉稳燃装置情况下最小技术出力之间的范围。设备改造不应影响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
第三条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按供热期和非供热期分别核定。工业供热发电机组按照用户的用热需求情况确定其供热期和非供热期;采暖供热发电机组的供热期分为供热初期、供热中期、供热末期三个时期(甘肃省供热初期为11月上半月,供热末期为3月下半月,供热中期指供热初期和供热末期以外的供热时段),其余时段为非供热期;直接空冷式、间接空冷式热电联产机组还应考虑夏季时段进行核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电网并网的甘肃范围内单机100MW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章 核定的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简称“甘肃能监办”,下同)组织实施,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专家共同组成核定工作组,负责资料核查、确定工业试验单位并出具最终核查结果。
第六条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每年采暖供热期前集中开展一次。新建热电联产机组以及因增容改造、重大设备改造、供热改造、供热负荷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发电调峰能力的热电厂向甘肃能监办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核定,未提出申请电厂按上年度核定值执行。
第七条核定工作组负责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对核查结果存在异议的电厂可申请现场工业试验核查。
第八条 现场工业试验核查由核定工作组确定有资质的电力试验单位(与被核定的热电厂不隶属同一集团)负责,试验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由提出申请电厂承担。核定工作组根据试验报告客观公正地提出试验核查意见,经热电厂负责人签字确认。现场工业试验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至少开展一次,确保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准确。
第三章 核定的审核及执行
第九条 甘肃能监办将核定工作组最终审查结果下发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发电企业执行,并抄送甘肃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文件下发结果安排电网运行方式。
第十条发电企业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承担发电基本调峰责任,有序参与电网深度调峰,积极通过优化供热确定机组顶峰能力,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热电厂应积极履行供热责任,结合供热能力签订供热合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与供热锅炉联合运行、区域热网互联互通,避免因停机、应急调峰、尖峰热负荷等给热力用户带来影响。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二条甘肃能监办负责对电力调度机构和热电厂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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